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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宝达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小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达纺织有限公司,张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江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伯林。被执行人张小峰。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崇山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小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宝达纺织有限公司SR30s棉纱1500公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峰进行谈话,现查明,被执行人自认其已于2015年1月份已经将案涉的棉纱处理掉了,本案案涉的SR30s棉纱1500公斤已经灭失,本院暂无法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苏0602执3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因案涉的SR30s棉纱1500公斤已经灭失,其将通过其他司法途径向被执行人张小峰主张相关的权利。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案涉的SR30s棉纱1500公斤已经灭失,故本案执行标的已经灭失,无法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山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济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