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730号原告范某,女。被告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炯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