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光亮与王安德、王均京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光亮,王安德,王均京,丁兆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光亮,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安德,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均京,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兆坤,男。再审申请人赵光亮因与被申请人王安德、王均京、丁兆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日民一终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光亮申请再审称:本案由于二审遗漏诉讼请求导致执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提起再审。经审查,本案由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后,赵光亮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东执字第442-1号执行裁定书,以没有执行依据为由驳回了赵光亮要求虾池交付的执行申请。2016年8月25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02执监1号执行裁定,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442-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因(2013)东执字第442-1号执行裁定书已被撤销,能够证实原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新证据已不存在,再审申请人赵光亮关于二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光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光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