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字第4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潮福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46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被执行人:北京潮福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301(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潮福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950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潮福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处以463500元罚款。本院作出(2016)京0106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案权利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潮福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潮福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