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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体育与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体育,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李体育。被执行人:陈锋。本院在执行李体育与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文德与被执行人吴章林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