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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秀蓉与周廷廷,周亚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蓉,周廷廷,周亚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蓉,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水河,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廷廷,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周亚钻,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申请执行人杨秀蓉与被执行人周廷廷、周亚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周廷廷应赔偿损失14840.55元给申请执行人杨秀蓉。二、被执行人周亚钻应赔偿损失8503.09元给申请执行人杨秀蓉。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杨秀蓉。四、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俩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廷廷、周亚钻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现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6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