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梁洪传、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传,周卫红,郏荣庆,王依方,梁洪传,周卫红,郏荣庆,王依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梁洪传,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卫红,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郏荣庆,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依方,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梁洪传与被执行人周卫红、郏荣庆、王依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洪传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卫红、郏荣庆、王依方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元、律师费8000元,执行费37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卫红、郏荣庆、王依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梁洪传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卫红、郏荣庆、王依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