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敏与李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李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28号原告:周敏,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华川,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与被告李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周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