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9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建伍诉北京国信恒望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伍,北京国信恒望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3597号原告:郭建伍,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国信恒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小河滩1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慧,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北京国信恒望热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梅,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北京国信恒望热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郭建伍与被告北京国信恒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望热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建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恒望热力公司返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536.26元。事实和理由:郭建伍称其原系恒望热力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于今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发,导致多扣缴个人所得税536.26元。现其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多扣缴个人所得税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郭建伍要求恒望热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班费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536.26元,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郭建伍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建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