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杨宗银、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杨宗银,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宗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2014)德民二初字44号调解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罚息及代垫诉讼费4305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接受以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以流拍价4800000.00元抵偿债务48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的清单)作价48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4800000.00元。抵偿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即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