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双山与张红军、杨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山,张红军,杨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山,男,1970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振荣,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双山与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刘双山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双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双山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