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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双山与张红军、杨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山,张红军,杨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山,男,1970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振荣,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双山与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刘双山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双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双山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军、杨振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