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乌力娜与田艳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843号原告:乌某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乌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乌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乌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