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旭云与被告程国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云,程国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299号原告:吴旭云。被告:程国章。原告吴旭云与被告程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因原告吴旭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旭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 进审 判 员 杨 皙人民陪审员 陈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