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爱芳与陈灼官、郑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芳,陈灼官,郑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021号申请人:林爱芳,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灼官,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郑雪英,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人林爱芳与被申请人陈灼官、郑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爱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灼官、郑雪英在福州易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冻结,以价值1,234,800元为限。申请人以其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33座*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灼官、郑雪英在福州易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股份,以价值1,234,8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两年。二、冻结申请人林爱芳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78号海润花园33座*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爱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