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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戴欢欢、杨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欢欢,杨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846号申请执行人戴欢欢,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菊平,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戴欢欢与被执行人杨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欢欢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菊平支付借款本金402000元、案件受理费3665元、执行费59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菊平所有的房产已由法院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菊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戴欢欢以被执行人杨菊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戴欢欢以被执行人杨菊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8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