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严其建与被告熊格燕、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其建,熊格燕,陈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349号原告:严其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格燕。被告:陈红军。原告严其建与被告熊格燕、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其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被告陈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格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其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3%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熊格燕未作答辩。陈红军辩称:1、借据并非其本人签字,借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2、借款本身是否存在高利贷嫌疑,不清楚;3、如果借据真实有效,请求法院判决我应当负的那一部分债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3月29日,熊格燕向严其建借款,并出具借款收条一份:“借款人熊格燕,今收到出借人(严其建)发放的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每月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5月28日。”补充约定:1、借款人未按照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2、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引起诉讼,借款人应承��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3、在履行本借款借据过程中,如出现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严其建给付了熊格燕上述借款,但熊格燕从2016年3月28日起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该笔借款发生在熊格燕与陈红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熊格燕向严其建借款属实,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经查,双方借款的本金为30000元。关于原告严其建主张从逾期之日起(即2016年3月28日)按月利率3%标准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支持年利率为24%。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红军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对于严其建要求陈红军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熊格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格燕、陈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严其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熊格燕、陈红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