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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吉妹与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吉妹,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2270号原告:叶吉妹,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王国军,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原告叶吉妹与被告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465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吉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出售水鸭给被告,共计货款74658元,之后被告分两次付款共计40000元,仍有34658元货款未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吉妹货款34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6元,由被告王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永进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