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齐晓峰、谭立杰、齐连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齐晓峰,谭立杰,齐连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42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齐晓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告:谭立杰,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告:齐连仲,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晓峰、谭立杰、齐连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40.0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张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