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安县翟村津文木器加工厂、孟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翟村津文木器加工厂,孟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033号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文安县丰利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子实。委托代理人:魏建河,系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归支行的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振龙,系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归支行的职工。被告:文安县翟村津文木器加工厂。负责人郝禄江。。被告:孟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翟村津文木器加工厂、孟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