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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运城经济开发区富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