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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春秀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535号罪犯李春秀,女,1972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春秀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秀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雷 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