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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黎庆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庆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800号罪犯黎庆直,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象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庆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黎庆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来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黎庆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57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黎庆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黎庆直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庆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31日获奖励分6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黎庆直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庆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庆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