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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刘世许、任敦华、孙正云、刘世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刘世许,任敦华,孙正云,刘世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刚,行长。被执行人刘世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任敦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正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世学,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世许、任敦华、孙正云、刘世学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胶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93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执行到被执行人刘世学银行存款14434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