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岑祥坤与徐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祥坤,徐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075号原告:岑祥坤。委托代理人:罗才花。系原告配偶。被告:徐藕芬。原告岑祥坤为与被告徐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涤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岑祥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才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藕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3月15日,被告徐藕芬向原告岑祥坤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徐藕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岑祥坤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藕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