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邵健伟与陈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健伟,陈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1202民初460号原告:邵健伟(又名邵建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被告:陈小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邵健伟与被告陈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玉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邵健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陈小玉向原告邵健伟借款62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1日还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后原告发现被告已不在居住地居住,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陈小玉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日,被告陈小玉向原告邵健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邵建伟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且于2015年9月离开住所地黄田农场,2016年3月后下落不明。现原告以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邵健伟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陈小玉欠原告邵健伟6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之权利,并应为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健伟归还借款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180元,合计1530,由被告陈小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董如意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