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长福申请执行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福,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陈长福。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馨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长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本案需要等待市中院处理完毕后统一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