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糟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糟某,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摆凤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糟某驾驶甘LH5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由华亭县城驶往安口镇途中,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撞倒,致杨某当场死亡。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糟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被告人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糟某驾驶甘LH5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华亭县城驶往安口镇至S304线65KM+627M处,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撞倒,致杨某当场死亡。7时36分,被告人糟某拨打电话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糟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车辆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华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事实。2、死亡证明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6】法临检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体勘验笔录证实,经鉴定,死者杨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6】第11605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甘LH5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76km/h-80.8km/h。3、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华公交认字第2016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对位于S304线65KM+627M处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拍照,依法认定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被告人糟某供述证实,2016年5月3日7时10分,驾驶甘LH57**号小客车载客后,由华亭县城驶往安口镇至蒲家庄路口时,路边的公交车在上下乘客,距公交车头1米时,公交车头处跑出一青年男子,自己避让不急,车头右侧前风挡玻璃撞到该男子头部,衣服挂到车灯处,拖行了20余米。下车见伤者已无反应,便拨打120、110电话的事实与证人任某、柳某、魏某证言相互印证。5、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甘LH57**号车辆行驶证证实,糟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登记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条、本院(2016)甘0824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糟某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93961.63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限速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糟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糟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春根审判员 马万荣审判员 董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梦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