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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8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文和与李海玲、徐伟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和,李海玲,徐伟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文和,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李海玲,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徐伟佳,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文和与被执行人李海玲、徐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海玲、徐伟佳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724元、公告费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李海玲、徐伟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李海玲、徐伟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