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刘小会等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会,朱明闹,刘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83号移送申请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小会、朱明闹、刘永付。被执行人刘小会、朱明闹、刘永付为盗窃罪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杨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