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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劦科技有限公司,何征海,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劦科技有限公司,何征海,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441号原告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清湖社区神径工业区顺景轩商业大厦8078房,组织机构代码06718158-X。法定代表人刘小芳。被告一深圳市三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2—4#厂房四楼,注册号440301104949687。法定代表人何征海。委托代理人严伟,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彭满岚,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被告二何征海,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赵洪珍,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谌利,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曾柏承,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劦科技有限公司、何征海、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兴宝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常 春人民陪审员 朱 维 荣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