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侯贤飞与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贤飞,彭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68号原告:侯贤飞,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彭丹,女,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侯贤飞诉被告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贤飞撤回对被告彭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贤飞负担(已交)。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阮明俞代理���判员伍执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