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258号原告: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季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0元,减半收取,由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1.00元,退还951.00元。审判员 刘占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诗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