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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庞东与庞博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东,庞博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保29号申请人庞东,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博靖,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东与被告庞博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庞东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博靖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庞东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庞东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