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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书明与荣奕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明,荣奕坤,何永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陈书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被告荣奕坤,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何永强,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大路1863号5楼。本院在原告陈书明诉被告荣奕坤、何永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