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书明与荣奕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明,荣奕坤,何永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陈书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被告荣奕坤,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何永强,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大路1863号5楼。本院在原告陈书明诉被告荣奕坤、何永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