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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文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刑初3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林,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13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斌、被告人杨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晚,被告人杨文林在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X市场旁租住的日租房内,容留徐某某、熊某某、郑某某、任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晚10时30分许,杨文林、徐某某、熊某某、郑某某、任某某在杨文林的日租房内被查获,现场查获1个吸毒工具、5小包冰毒和2小包麻古。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杨文林、徐某某、熊某某、郑某某、任某某的尿检均呈阳性。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林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前述事实,被告人杨文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某、熊某某、郑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文林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林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文林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折抵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在案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