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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鲁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甲,党员,原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正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中止审理,于2016年9月2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甲2004年6月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处长兼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2008年3月后,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规划、财务资产管理及融资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唐山市万通市政工程公司经理王某甲、唐山亿利商贸公司经理李某甲、陈某、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甲、厦门路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嘉升、河北跃兴商贸公司总经理刘增斌、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总公司经理白某、所辖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现金共146.3万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提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没有收受厦门路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嘉升现金20万元、河北跃兴商贸公司总经理刘增斌现金30万元,对其他指控部分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的指控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不足,因此均不能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甲自2004年8月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处长兼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2008年3月后,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规划、财务资产管理及融资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唐山市万通市政工程公司经理王某甲现金25万元。2004年下半年,王某甲找时任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鲁某甲催要拖欠的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后不久,王某甲送给鲁某甲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2012年年初,为了得到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在工程拨款上的帮助和能够承揽到工程,王某甲借鲁某甲在海南旅游之机,在海南王某甲的家中送给鲁某甲10万元现金。2013年秋某日晚,为了得到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在工程拨款上的帮助和能够承揽到工程,借送鲁某甲回家之机,在路上送给鲁某甲10万元现金。2、收受唐山亿利商贸公司经理李某甲现金2万元。2005年某日,李某甲找时任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鲁某甲,在其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希望能及时拨付所欠亿利商贸公司的钢筋款。3、收受陈某现金10万元。陈某用上海路桥工程公司的资质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合作投标。2006年或2007年,陈某借来唐山投标的机会,在时任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的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以表示对合作投标的感谢,并希望以后继续合作,能多承揽工程。4、收受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甲现金50万元。2006年12月,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一级建设资质,为了通过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承揽到更多的路政工程,张某甲于2007年至2012年间(2008年除外),每年春节期间都送给被告人鲁某甲10万元现金,五次合计50万元。5、收受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总公司经理白某现金2万元。2007年5月,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将建设路改造工程中的地下管网工程承包给了诚达公司,为了表示感谢能承包到工程并及时得到了工程款,同时为了以后能再得到工程,2009年和2010年每年春节前,白某都在被告人鲁某甲家附近的路边送给鲁某甲1万元现金,两次合计2万元。6、收受所辖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现金73000元。(1)为争取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芦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赵某代表该局,于2012年年底,借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到芦台检查工作的机会,在鲁某甲的车中给其现金3000元。(2)为争取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遵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某乙代表该局,于2013年7月,在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3)为争取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杨某代表该局,于2013年11月,借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到迁安进行工作调研的机会,在就餐的饭店送给鲁某甲现金2万元。当年年底,又在鲁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4)为争取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滦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某乙代表该局,于2013年腊月,在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5)为争取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乐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某乙代表该局,于2014年春节前,在时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综上,被告人鲁某甲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合计96.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鲁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移送案件通知、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任职情况文件,证实被告人鲁某甲于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任唐山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处长兼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任唐山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处长、党总支部书记,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任唐山市交通局副局长,2010年2月至2014年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3、证人张某甲(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①2014年9月9日河北省纪委谈话笔录,证实为了通过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承揽到更多的路政工程,于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都给鲁某甲送10万元现金,合计60万元。②2014年9月24日在侦查机关询问笔录,证实2007年冬天的一天,我给鲁某甲打电话说要去他办公室找他,他告诉我了办公室的门牌号码,××万元现金的手提袋给了鲁某甲。从2008年开始到2012年,四次总计送给鲁某甲40万元。给鲁某甲送钱的目的是在唐山承揽到公路施工项目,鲁某甲能给我们提供帮助。4、证人王某甲(唐山市万通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鲁某甲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后,在工作上对我有所帮助。2004年下半年,我多次找鲁某甲催要工程款,鲁某甲才把200余万元工程款给了我,我用黑色塑料袋装了10万块钱到他办公室,说:“给你拿点钱,小意思,你留着零花”,他问我多少钱,我说:“给你10万块钱”,他一听是10万元现金,就说:“你还真没忘了我啊,太多了。”我们相互推辞了一下,我说:“要不咱们一人一半吧”,然后我将剩下的五万块钱连同塑料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下,他收下了。2012年春节,鲁某甲和他爱人到海南去玩,我在海南我家接待了他,给了他现金10万元。2013年秋天,我和鲁某甲一起吃饭,开车送他回家,在唐山市北新道大理路附近,将装好的10万元纸袋给了鲁某甲,他推辞了一下收下了。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或2007年,当时汕头有一个高速公路工程,我记得是深汕高速公路大修,当时我拿着上海路桥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徐小刚拿着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的资质去投标,我俩相互配合、相互帮助我借用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后合作中标,通过徐小刚认识了该公司总经理鲁某甲,希望与鲁某甲继续合作,在鲁某甲的办公室将提前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给了鲁某甲,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6、证人李某甲(唐山亿利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04年我公司已经承包了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承包的唐承高速、沿海高速建设中的钢筋供应,多次与经理鲁某甲索要货款,欠我公司钢材款大约2000多万元,2005年我多次找鲁某甲,到他的办公室索要欠款,他说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肯定想着你,我一听这话就从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了,他收下了,几个月后给我们拨付了三四十万元的钢筋款,直到2008年他才把我们的货款给齐。7、证人白某(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总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承包了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的建设路管网工程,多次找鲁某甲要工程款,后来鲁某甲把欠我的100多万工程款给了我,我为了表示感谢,2008年过年前和2009年过年前我分别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8、证人赵某(芦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的时候鲁某甲来我们辖区检查工程,正值一条县级公路需要市局上报,我提前准备了3000元现金塞到鲁某甲的裤子口袋里了。9、证人王某乙(遵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到鲁某甲办公室,给他1万元现金,对他说:“初次见面,您在工作上多关照点儿”,我俩推来推去了两三次,我把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10、证人杨某(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鲁某甲来我市检查工作,因为我们想得到市局的照顾,午饭以后我拿出2万元现金给了他,他推辞了一下收下了。当年12月份,我们为了整治超限运输问题到市局和领导商谈解决办法,我们召开了班子会,研究给鲁某甲拜年钱,感谢鲁某甲对我市区平青大公路的关照,最后商定给鲁某甲2万元,我就到他办公室给了他2万元现金,他推辞了一下收下了。11、证人张某乙(滦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腊月前后,鲁某甲在市交通局召开会议,会议结束后,我留在鲁某甲办公室,对他说:“希望你多支持滦县交通局的工作,多照顾照顾我们局”,然后我就拿出装有1万元现金的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到了鲁某甲的办公桌上,鲁某甲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12、证人李某乙(乐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腊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到市局汇报工作,汇报完以后我去了鲁某甲的办公室,跟他说:“我们局资金比较紧张,市局有钱的话给我们考虑考虑,我刚上任,工作上还需要你多多支持”,然后我就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的是1万块钱,我把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13、证人鲁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07年年底开始,我哥鲁某甲多次给我钱让我为他保管,我都以我的姓名存在银行了,所有的钱连同利息共计101.455238万元。14、现金存折,证实被告人委托其妹妹存款情况。15、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业务往来凭证,证实与各业务公司项目合作、拨付项目款情况。16、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17、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认罪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钟嘉升、刘增斌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鲁某甲在任职期间,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理据不足,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玖拾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鲁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傅    国    瑞审判员 张瑞军人民陪审员郭凌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    冬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