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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小军、刘华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军,刘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军,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华根,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小军与被执行人刘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华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9元、执行费30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华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 卫 农审判员 熊 尹 亮审判员 匡 慧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1月30日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审判员匡慧英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676号案(事)由:民间借贷纠纷承办人:晏卫农审判长: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华根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熊尹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匡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