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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嵩明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嵩明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叶兆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嵩明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敏会。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嵩明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嵩明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15177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嵩明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