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范XX诉王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2民初1007号原告范XX,女。被告王XX,男。原告范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范XX提交证明称被告王XX下落不明,故原告须配合本院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事宜,但经本院多次联系原告范XX未果。本院认为,因原告方怠于履行诉讼义务,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辉人民陪审员 朱桂萍人民陪审员 廖铭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