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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怀喜与赵蒙、张士亮、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爱波,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现住高青县。被申请人;张怀喜,男,汉族,1954年10月1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怀喜与被告赵蒙、张士亮、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冻结李爱波银行存款元及名下房屋、车辆。李爱波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爱波与本院被告张士亮于2011年5月17日在高青县民政局办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的李爱波的银行存款以及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O-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