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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特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康世香与定西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世香,定西市中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66号申请人:康世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孔明(系申请人康世香配偶),男,汉族。申请人:定西市中医院,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姜伯俊,系该中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贠建军,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康世香、定西市中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宏远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康世香、定西市中医院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甘肃省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由申请人定西市中医院向申请人康世香赔偿经济补偿金250000元,自申请人康世香、定西市中医院递交齐全有效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由申请人定西市中医院向申请人康世香一次性支付,并由甘肃省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履行。申请人康世香、定西市中医院保证今后不再就该纠纷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或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对方声誉。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康世香、定西市中医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