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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风包装厂与胡永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东风包装厂,胡永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808号原告:瑞安市东风包装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雪峰,该公司职员。被告:胡永钗。原告瑞安市东风包装厂与被告胡永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瑞安市东风包装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东风包装厂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永钗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东风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瑞安市东风包装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冰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