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明永与许志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永,许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永,个体户。被执行人许志芹,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永与被执行人许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志芹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