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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马云鹏、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鹏,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琦玲,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云鹏,男,回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同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琦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曾琦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云鹏与被执行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琦玲、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无人员;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被漯河市公安局查封,无人员;曾琦玲在羁押中。对被执行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曾琦玲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其中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曾琦玲无土地和房产;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曾琦玲、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无车辆;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润城制衣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2016年9月对曾琦玲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扣,共计划扣2275元。2016年9月到郑州市车管所对登记在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车辆,无法进行处置。申请人马云鹏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