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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山诉被告李跃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李跃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3872号原告:杨山被告:李跃臣原告杨山与被告李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跃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木材款17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被告李跃臣在我处购买木材,价款为27000.00元,当时给付了10000.00元,下欠17000.00元未给付,并给我出具了凭据。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跃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李跃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24日,被告李跃臣在原告杨山处购买木材,价款为2725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木材款10200.00元,抹零后下欠17000.00元未给付,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拉到人民币壹万柒千元正¥17000元系六十亩地木材款李跃臣2016.3.24”。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导致原告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跃臣在原告杨山处购买木材,下欠原告木材款17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作为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杨山要求被告李跃臣给付木材款1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跃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山木材款人民币1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被告李跃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