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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61号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10-28-2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刘延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友,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友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新村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250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友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新村房屋予以查封;保全费1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