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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凌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凌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14号原告: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凌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军,总经理。原告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凌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35576.62元及违约金3223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5%上浮50%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暂计至2015年10月29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品种的胶版纸、静电纸。截至2014年12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55576.62元。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就还款事宜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5年2月底前付清;如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4年12月23日支付10万元,于2015年1月29日支付20000元,剩余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广州凌展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购销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表》、《协议》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均予以采信。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胶纸、静电复印纸等产品。2014年12月1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55576.62元。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就还款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55576.62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5年2月底前付清;被告保证按期支付上述欠款,如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商品购销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表》、《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相关货物,被告未依约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货款金额,被告已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6日尚欠原告货款655576.62元,扣除此后被告已付的货款120000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535576.62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于《协议》中约定,被告如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付款,故违约金应以截至2014年12月16日的欠款总额655576.62元为基数计算,计为32778.83元(655576.62元×5%),对原告诉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凌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5576.62元、违约金32778.83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美利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78.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胡 鸣人民陪审员  蔡玮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美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