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039号原告李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邱某,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仕君,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