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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039号原告李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邱某,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仕君,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