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某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岳阳县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湘06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某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喻蓓蓓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