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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866号原告:XX,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36号。负责人:曹永埈,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